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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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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11-09 11:23:37   浏览次数:

成发改法规函〔2019〕159 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工作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先进城市”的工作部署和相关具体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工作,解决投标保证金收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及区(市)县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管理等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本息退还,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项目(标段)投标保证金的提交情况应于开标时在交易中心开标系统中公布。

 

二、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为现金方式(含银行转账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网银)、银行保函(含电子保函)及保险保函(含电子保函)等。招标人不得拒绝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允许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支持投标人选择国家倡导的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

 

三、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含账号、户名)、提交时间、方式、金额、有效期、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四、投标人采用现金方式(含银行转账支票、银行汇票、银行电汇、网银)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从其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且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 16 点前到账。投标人采用保函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 16 点之前将保函提交至交易中心。

 

五、投标保证金须按招标文件要求、以投标人名义提交。提交单位名称应与投标报名单位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且仅限当次投标项目(标段)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招标项目有多个标段,且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分别报名或者有多个项目同时招标的,投标人应按标段、项目分别提交投标保证金。联合体投标的,应以联合体牵头人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同等约束力。

 

六、投标保证金退还

(一)投标保证金的正常退还程序

1.非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及保函,由交易中心在评标结束后第 7 个工作日发起退还。

2.对于中标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有效期内,由交易中心按照该项目(标段)招标人的书面意见将投标保证金及保函退还至投标人;超过投标有效期的,在有效期届满后第 1 个工作日由交易中心对投标保证金及保函直接发起退还;对其余中标候选人,在评标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投标人未向交易中心提出暂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及保函的,由交易中心直接发起退还。

(二)投标保证金的非正常退还程序

1.投标人涉嫌违法违规或被投诉的,正处于调查处理期间,招标监督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行政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交易中心根据处理意见发起退还。

2.招标人因特殊情况书面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须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告知交易中心。若投标人向交易中心书面表达拒绝延长并放弃投标的,由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退还至投标人。

(三)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方式

1.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将保证金退还至原拨付账户;以保函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按保函约定方式退还。

2.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利息按照专用账户开户银行退款当日挂牌对公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同时将利息划拨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拨付账户。

 

七、投标保证金暂不予退还

1. 招标人依据相关规定暂不予退还投标人保证金的,应在本通知规定的保证金退款发起时限前,向交易中心递交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暂不予退还期限,投标保证金暂不予退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投标有效期。

2. 暂不予退还期届满后,招标人未向交易中心递交不予退还保证金书面意见的(或未要求延长保证金暂不予退还时限的),由交易中心于暂不予退还期届满后第 1 个工作日发起投标保证金退还。

 

八、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要求撤销、修改、补充或替代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三)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由交易中心依据招标人和行政监督部门的书面意见,将投标保证金转至招标人的基本账户。

 

九、终止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终止公告发布后第 1 个工作日发起退还;暂缓招标投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由交易中心在投标有效期届满后第 1 个工作日发起退还。

 

十、对投标保证金进一步清理,因历史原因在交易中心没有退还的投标保证金,交易中心应按照本通知精神发起退还。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退还的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届满后由交易中心公告

后退转至招标人,由招标人履行退还等义务。

 

十一、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由市发改委会同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参照执行。原《关于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实行集中监管的通知》(成发改项目〔2009〕1045 号)予以废止。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14 日


相关附件: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集中收退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