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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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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现场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22-11-07 17:35:06   浏览次数: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国万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国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国采交易平台”)交易现场管理,规范交易各方主体的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国采交易平台交易现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采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现场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交易现场是指成都国万为市属国有开发企业建设项目所需材料设备交易活动提供的专业化服务交易场所及交易平台。

 

交易各方主体是指参与交易活动的项目业主(招标人、征集人等,下同)、竞标人(投标人、申请人等,下同)、中介机构(招标、征集代理机构等,下同)、现场监督人员、评标(审)专家等进场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

 

第二章 现场管理职责

第一条 发改委、住建局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国采交易平台依法必招交易项目实施监管,主要职责为:

(一)对交易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对各方交易主体在现场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依法对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现场突发情况进行处理或出具书面决定。

第二条 市属国有开发企业依照企业制度对在国采交易平台交易的自主招标项目实施监管,主要职责为:

(一)对交易活动全过程的合法性、有效性依法依规进行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对各方交易主体在现场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三)依法依规对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现场突发情况进行处理或出具书面决定。

第三条 国采交易平台负责交易活动的现场管理和服务。主要职责为:

(一)为交易活动提供必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服务。

(二)拟定交易现场管理和服务的制度规范,制定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推行现场管理和服务标准化。

(三)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咨询服务,为进场交易项目提供指导、协调和服务保障。

(四)为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提供必要条件和相应的保障服务。

(五)负责国采交易平台的建设和技术维护,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咨询服务。

(六)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的主体资格。

(七)依照相关规定组织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评标(审)专家。

(八)维护现场交易秩序,及时依法处置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及时纠正、制止违反交易现场有关规定的行为。

(九)负责交易各方主体的现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十)运用电子监控设施设备全程记录现场交易情况,完整保存电子监控视频资料;已采取电子交易方式的,完整保存交易数据资料。

第四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与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行政监察。

 

第三章 现场行为规范

第五条 进入交易现场的各方主体,必须遵守国采交易平台现场相关管理制度、配合国采交易平台工作安排,共同维护交易现场秩序:

(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和义务。

(二)不得无故迟到缺席、不得于交易途中无故退场。

(三)不得进入无关的交易场地。

(四)不得在场内喧哗、吸烟、拍照。

(五)不得谩骂、侮辱、威胁国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或其他交易各方主体工作人员。

(六)不得强闯交易现场、干扰交易活动。不得有其他扰乱交易现场秩序的行为。

(七)除评标(审)人员、监督人员在指定地点用餐外,其余人员不得在场内用餐。

(八)爱护交易现场设施设备,不得使用交易现场自助服务终端从事与交易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

(九)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各方主体应有序离开,不得无故在交易场地内逗留。

第六条 交易现场实行挂牌上岗制度,国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交易各方主体(竞标人除外)进入交易现场应佩戴由国采交易平台统一制作的工作牌,未挂牌的不得进入交易现场相应区域开展工作。

第七条 交易现场各方主体以及国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透露项目交易中应该保密的内容。

第八条 国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现场行为规范:

(一)着工作装、佩戴工作牌。

(二)在交易活动开始半小时前到达交易现场,检查设施设备(安保人员)等准备(到位)情况,并指引交易各方主体分别进入各自工作区域。

(三)坚守各自岗位,按工作要求提供现场服务,维护现场秩序。

(四)在交易活动中,文明用语、文明办公,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优质服务。

(五)不得违规接触业主、中介机构、竞标人、评标(审)专家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九条 项目业主、中介机构现场行为规范:

(一)按照交易公告(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交易。

(二)在交易活动开始半小时前到达现场并领取工作牌,做好交易准备工作。

(三)严格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负责将所接收的投标文件和评标(审)所需资料在现场监督人员的全程监督下一次性完整地送入评标(审)室。

(四)不得违规接收或拒收交易文件。

(五)不得与竞标人相互串通。

(六)不得排斥随机抽取确定的评标(审)专家。

(七)不得违规联系和接触竞标人、评标(审)专家、现场监督人员、国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提供或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八)项目评标(审)过程中,应在国采交易平台指定区域等候,保持通讯联络畅通,不得随意走动,不得擅自闯入评标(审)区。

(九)对评标(审)委员会发出的纸质函件应及时传递、登记,并交由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项目评标(审)结束后,对评标(审)结果认真进行复核并确认。

(十)不得在评标(审)委员会出具完整的评标(审)报告后,无故阻止评标(审)专家离场。

(十一)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通知现场监督人员,做好应急准备,由现场监督人员处理。

(十二)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条 竞标人现场行为规范:

(一)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交易时间前到达交易现场,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二)不得以他人名义竞标。

(三)严格按程序提出质疑、异议、投诉,不得扰乱现场秩序。

(四)不得违规联系和接触业主、中介机构、评标(审)专家、现场监督人员、国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等利害关系人,不得向利害关系人提供财物或其他好处。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自觉维护交易活动的正常秩序,接受现场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现场监督人员现场行为规范:

(一)应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到达交易现场并领取工作牌,做好交易现场监督准备工作。

(二)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和职责权限受理、处理现场质疑、异议和投诉,不得擅自离开现场监督岗位。

(三)对交易活动实施全程监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四)积极配合国采交易平台的现场工作。

(五)不得违规接触业主、中介机构、竞标人、评标(审)专家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收受其财物或其他好处。

(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含业主代表)现场行为规范:

(一)评标(审)委员会成员须在通知时间前到达指定地点,并将携带的全部通讯工具、移动存储设备等统一寄存在国采交易平台指定的专用储物柜。

(二)项目业主代表作为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评标(审)时,须提供加盖业主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

(三)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应在规定时间内签到并领取工作牌后方可进入指定评标(审)室。

(四)进入评标(审)区后,不得违规与外界联系。不得随意在评标(审)区走动,不得进入其他无关的评标(审)室。

(五)发现本人与竞标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不得隐瞒。

(六)评标(审)活动中,评标(审)委员会成员应独立评标(审),并对评标(审)结论负责。不得发表影响评标(审)结果的倾向性言论,不得发出含有倾向性、诱导性的函件,不得干预其他成员的正常评标(审),不得损毁评标(审)相关资料,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标(审)资料,不得从事与身份不相符的活动。

(七)评标(审)过程中若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应如实在评标(审)报告中记载,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反映有关情况。

(八)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审)现场或提前退场,因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应书面手续,经现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离开,且不得再次进入评标(审)区,同时对评标(审)有关情况负有保密责任。

(九)不得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不得违反规定索要评标(审)劳务费。

(十)评标(审)活动结束后,有序离开评标(审)区。

(十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范。

 

第四章 现场不良行为的处理

第十三条 现场不良行为是指参与交易活动的各方主体在交易现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现场相关管理规定、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中介机构的现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未履行工作职责,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二)未完成相关手续,采取弄虚作假方式进场交易。

(三)不按规定预约和确认交易场地;确认场地后随意取消或无故不进场交易;确认进场交易的时间与公告发布的交易时间。

(四)不按规定提供专家抽取资料等影响专家抽取工作正常进行。

(五)由于组织不力等原因导致交易现场秩序混乱。

(六)不按规定接收投标、竞买等竞标文件,不按规定对标的瑕疵予以披露,不按规定中止或终止交易活动。

(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等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

(八)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进场从事中介业务;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潜在竞标人进场交易或向评标(审)专家明(暗)示其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

(九)评标(审)期间擅自闯入评标(审)室、监控室等禁入区域。

(十)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

(十一)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竞标人的现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拒不服从现场管理,干扰现场交易秩序。

(二)在现场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标人、影响竞争结果。

(三)向交易相关方或国采交易平台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给予财物或其他好处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以他人名义竞标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竞标。

(五)评标(审)期间擅自闯入评标(审)室、监控室等禁入区域。

(六)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十六条 评标(审)专家(含业主代表)的现场不良行为包括:

(一)不按规定申请回避。

(二)接受邀请的专家,无故迟到或无正当理由缺席;到达现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评标(审),或评标(审)过程中擅离职守造成评标(审)无法继续进行。

(三)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评标(审)现场;故意拖延评标(审)时间;评标(审)结束后违规带离与评标(审)有关的资料、数据等。

(四)请他人代为参加评标(审),或代他人参加评标(审)。

(五)干预他人独立评标(审),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标(审)结果。

(六)违规透露评标(审)情况及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七)拒不服从现场管理,在评标(审)区大声喧哗吵闹,经劝阻拒不改正。以暴力、胁迫、辱骂或其他手段扰乱正常评标(审)工作秩序。

(八)评标(审)期间,与其他专家交流与评标(审)工作无关的事情。

(九)评标(审)过程中,擅自进出其他评标(审)室或在封闭评标(审)区、隔夜评标(审)区域和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内私下接触与本项目评标(审)无关人员。

(十)不按照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或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审),不按规定编制评标(审)报告。

(十一)因评标(审)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评标(审)或拒绝在评标(审)报告上签字,违规索要评标(审)劳务费。

(十二)其他现场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 现场不良行为由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职责权限处理。

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由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及时纠正、制止。

情节较重或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应在纠正、制止后,填写《成都国万国采交易平台不良行为记录表》(见附件),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情节轻微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出现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经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未对交易活动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行为。

情节较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出现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情形,虽经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 员制止、纠正但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以及一年内有三次以上情节轻微不良行为的行为。

情节严重的现场不良行为,主要是指出现本办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条规定情形,虽经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或现场监督人员制止、纠正但已对交易活动秩序或交易结果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

第十九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对现场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应依法予以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交易现场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交易现场中出现的不合法和不恰当行为。

第二十一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国采交易平台应加强对现场监督人员、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现场监督人员、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法、公正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采交易平台现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中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等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部门应予以受理,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应当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调查处理结果应书面抄送相关责任人所在单位并通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资料,并对提供的证明材料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虚假恶意投诉的,经依法依规处理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应将其虚假、恶意投诉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